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亦即本罪既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司法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