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判决

主页 > 业务范围 > 缓刑判决

        一般缓刑,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被宣告缓刑者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此为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缓刑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及第76条规定,一般缓刑的共通适用条件是:

      (1)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因缓刑是对犯罪人不予以关押,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之人,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缓刑的适用对象要求为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就是因为其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不宜采用缓刑的方法置其于社会上。至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适用缓刑无实际意义但是,并非被宣告拘役刑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都应该宣告缓刑。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的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才能适用缓刑:一是犯罪情节较轻二是有悔罪表现;三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均是具有较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因犯何种罪可以适用缓刑,立法并没有限制。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缓刑一般多适用于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比较轻微的故意犯罪,如重婚罪、虐待罪、妨害公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害人身的轻伤害、侵财的一般盗窃犯罪等。对于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一般不宜适用缓刑。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法定条件,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典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6条、第77条的规定,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三种: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具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3款的规定,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即无论缓刑是否撤销所判处的附加刑都必须执行。

  联系人:钟成印律师

   电话:185 8509 4648

  邮箱:zcy721@126.com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央商务区6号31层3108室

Copyright © 2002-2020 贵州博甲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XML地图 黔ICP备15006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