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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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 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 施。

       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 发生社会危险性。对于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 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 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 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 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 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査,并且符合取保 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同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査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 视居住。但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 疑人,不得适用取保候审,包括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 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 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但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同一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一) 保证人保证(
人保 )
       保证人保证,又俗称人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担保被取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 随传随到的取保候审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与本案无牵连。所谓“与本案无牵连”,是指在涉嫌的犯罪事实上,保证人并非本案 的共犯(广义的共犯,包括牵连犯罪,如本罪与销赃罪),而不是指保证人与被取保人在人身关 系上没有牵连,恰恰相反,保证人与被取保人在人身关系上应当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如此方便 于监督被取保人遵守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第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要求保证人必须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

       第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第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所谓“固定”,既要求住所固定,也要求收入固定。
       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才能充当保证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0条之规定,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第一,监督的义务。即保证人应当监督被取保人履行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

       第二,报告的义务。即保证人发现被取保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财产保——保证金保证
        保证金,俗称财产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 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査、起诉和审判,并随传 随到的保证方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 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
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三、 被取保人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义 务:(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 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 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对于上述四项义务,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 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并告知其一旦违反上述义务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此可称为附随义务: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如果被取保人违反上述义务,将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已经交纳保证金的,由执行机关没 收保证金。(2)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还可以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 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3)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 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 算。(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逮捕:企图自杀、逃跑, 逃避侦査、审査起诉的;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査 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在取保 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 保证金。

       四、 取保候审的程序
       取保候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规定:

     (一) 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人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聘请的律 师均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 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二) 有权决定及执行取保候审之机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 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机关执行。

     (三) 取保候审的执行程序
       首先,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 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
       其次,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岀所执 行。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 并制作笔录。

       最后,在侦查或者审査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 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 出决定。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 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査、起诉和审理。

    (四) 取保候审的解除
      其一,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

      其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 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7日内审査决 定。

    (五) 取保候审的期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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