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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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 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决定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效力,不起诉决定必须依照法定条件作出,才能保证既防止不必要的审判,又不放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

      (一)《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起诉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75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 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据此,我国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 形之一时的处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否则便属于违法。法定不起诉除第16条规定的情形外,还有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二是有确实充分 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

        第二,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的条件,第一是犯罪情节轻微;第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这两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虽构成犯罪但 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都不能依此款规定作不起诉处理。因此,酌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 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针对《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或者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不提起公诉,终结诉讼。按此款被不起诉的人应视为作无罪处理。

       第三,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
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査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规定中包含两 个条件:一是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二是证据不足,因而不符合起诉条件,如果起诉,法院 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 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 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三)不起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包括:
       第一,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 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关押处所等;
       第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 的事实;
       第四,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第五,有关告知事项。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 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_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第177条第2款对直接立案侦査的案件决 定不起诉后,审査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副本以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备案。

        对于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并且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不 起诉决定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被不起诉人的财物在侦查中被扣押、冻结的,人 民检察院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应解除扣押、冻结。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 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 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 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 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 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 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 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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