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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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境外存款罪

添加时间:2020-09-19 15:08 点击:
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应申报境外存款而隐瞒不报,且隐瞒不报的境外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行为人有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

        其二,行为人不履行申报义务,对境外存款隐瞒不报。

        其三,隐瞒不报的境外存款数额较大。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隐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隐瞒不报,而是由于对国家的申报制度不了解,或者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而未能申报,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39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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