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所有人与合法用户的合法权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数据、应用程序和系统功能。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造成严重里这里的破坏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即行为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从而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
第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即行为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
第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计算机病毒,包括以下内容:(1)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个,将目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2)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3)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