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哄抢罪的定罪量刑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动产,主要是处于运输、管和储存过程中的公私财物。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聚众”,是指聚集多人,少则数人,多则十几人、几十人,甚至成百上千人。“哄抢”,是指在为首分子的煽动、指挥下,群起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但是,不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的方法,否则就构成抢劫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情节不严重的,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本罪的犯罪主体仅为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刑法》第26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