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处罚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与构成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市场交易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要素:第一,违反国家规定,即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有关经营活动的规定。第二,行为人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刑法》第225条将本罪的行为规定为如下几种: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未经许可,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专营、专卖物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专门的机构经营、销售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规定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这些物品的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外贸主管部门对企业颁布的可以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证明文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出口产品时必须附带的由原产地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确认文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某些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具备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烟草专卖、种子经营、森林采伐、矿产开采、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三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四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是因为立法无法穷尽所有非法经营行为而作的一个兜底性规定。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已明确作为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处理的行为有10余种如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第117条、第118条、第246条、第20条、第3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之罪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等等。第三,行为的情节严重。对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多部司法解释有规定,其中,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已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非法经营罪与非法经营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的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是行为是否属于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主要从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行为是否为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2)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有些本属于非法经营的行为,刑法将其从非法经罪中分离出来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对这些已被规定为独立犯罪的非法经营行为,只按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本罪处理。例如,销售伪劣产品,本来也属一种非法经营行为,但刑法已将其专门规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因而对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应按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5条、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