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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适用条件

添加时间:2020-09-13 01:35 点击:
逮捕的适用条件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 害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 押的强制措施。

      逮捕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逮捕是人身自由限制最为严重的羁押性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强制措施不同,逮捕将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是我国强制措施体系中最严 厉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二,逮捕将导致羁押的效果。由于我国未将逮捕与羁押作区分,而是将羁押视为逮捕的 法定后果,因而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被逮捕,必定产生羁押的后续效果,在法定羁押 期限内,其人身自由将被剥夺。

      二、 逮捕的适用条件

   (一)逮捕适用的法定条件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79条对逮捕的适用条件作出了明确的限定,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釆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 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据此,适用逮捕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至于何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 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而可以是数个犯 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 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仅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 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刑罚,不应逮捕。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至 于何谓“有逮捕必要”,《刑事诉讼法》第81条作出了列举式规定:(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 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第3款还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 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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