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紧急避险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1条的规定: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一样,也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行为之一。在现代世界各国刑法中,普遍对紧急避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紧急避险的本质和特点,不同的刑法理论有着不同的解释。
自然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自然法赋予的权利,人为法不能剥夺,只能放任。因此,对紧急避险不处罚。
功利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冲突法益不能两全时的客观上不得已措施,不存在谴责行为人的根据,不应处罚。
自由意志论者认为,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行为人往往丧失意志自由,其行为与无责任能力人行为性质相同。
我们认为,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当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损害较小的权益。虽然造成了较小的权益的损害,但从整体上说,它是有益社会的行为,不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鼓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