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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判决、裁定、决定

添加时间:2020-09-12 21:29 点击:
刑事诉讼中的判决、裁定、决定
 
        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 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的三种对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具有约束力的处 理决定。

     (一)刑事判决

       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 行使审判权,在个案适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所 作的刑事判决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两种。有罪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时作出的判决。进一步划分,有罪判决又可分为定罪处刑判 决和定罪免刑判决。无罪判决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因证据不 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无罪判决有两种: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 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二是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时作出的证据不足、指控 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后一种无罪判决是刑事诉讼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体现。

       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执行国家法律的具体结果,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严肃 性、稳定性。因此,判决书作为判决的书面表现形式,其制作是一项严肃且慎重的活动,必须严 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总的要求是:格式规范;事实叙述清楚、具体、层次清楚, 重点突出;说理透彻,论证充分;结论明确,法律条文的引用正确无误;逻辑结构严谨,无前后矛 盾之处;行文通俗易懂,繁简得当,标点符号正确。《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审判人员制作 判决书时,必须忠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 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首部。首部包括人民法院名称、判决书类别、案号;公诉机关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审判组织的情况等。
       第二,事实部分。事实是判决的基础,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根据。这部分包括三个方 面的内容: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 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其中,对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做到:(1)依法公 开审理的案件,除无需举证的事实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指经过法庭公开举证、质证 的,未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不能认证;(2)要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来证明判决所确认的犯 罪事实,防止并杜绝用“以上事实,证据充分,被告人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等抽象、笼统的说 法或简单地罗列证据的方法来代替对证据的具体分析,法官认证和釆证的过程应当在判决书 中充分体现出来;(3)证据的叙写要尽可能明确、具体。此外,叙述证据时,还应当注意保守国 家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安全和名誉。
      第三,理由部分。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判 决书说服力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特点,运用法律规定,阐明控方的指控是否 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情节轻重与否、依法应当如何处理等。书写判决 理由时应当注意:(1)理由的论述要结合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和特殊性,说理力求透彻,使理由 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切忌空话,套话。(2)罪名确定准确。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定 重罪,后定轻罪;共同犯罪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 提下,依次确定首要分子、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教唆犯的罪名。(3)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 免除处罚或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4)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的 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明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5)法律条文(包括司法解释)的引用要完 整、准确、具体。
      第四,结果部分。判决结果是依照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定性处理的结 论。书写时应当字斟句酌、认真推敲,力求文字精练、表达清楚、准确无误。其中有罪判决应写 明判处的罪名、刑种、刑期或者是免除刑罚;数罪并罚的应分别写明各罪判处的刑罚和决定执 行的刑罚;被告人已被羁押的,应写明刑期折抵情况和实际执行刑期的起止时间;缓刑的应写 明缓刑考验期限;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应写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情况;有赃款赃物的应写 明处理情况。无罪判决要写明认定被告人无罪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证据不足、不 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写明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宣告无罪。
      第五,尾部。这部分写明被告人享有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上诉方式和途径;合议 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姓名;判决书制作、宣判日期;最后,要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刑事裁定
      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 作的决定。裁定适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主要是指是否恢复诉讼期限、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撤 销原判并发回重审、驳回公诉或自诉、核准死刑等。裁定也适用于解决某些实体性问题,如减 刑、假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等。
      刑事裁定书与刑事判决书的法律性质和特点基本相同,但二者也有区别,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适用对象上不同: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性问题,而裁定除了解决部分实体性问题 外,主要是解决程序性问题。
      第二,适用范围不同:裁定比判决的适用要广泛得多。判决只适用于审判程序终结时,包 括第一审、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而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第三,适用的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釆用书面形式,而裁定则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第四,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裁定的上诉、控 诉期限为5日。

    (三)刑事决定
      刑事决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 一种处理。决定和判决、裁定不同之处在于是否涉及上诉、抗诉问题。一般情况下,决定一经 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或者抗诉。某些决定,如不起诉的决定、回避的决定,为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可能出现的错误,法律允许当事人或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复核。决 定以其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口头决定和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制作决定书,写明处理结论及 理由。口头决定应记入笔录,它与书面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是否回避的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釆取各种强制措施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实施各种侦査行为的决定;撤销案件的决定;延长 侦查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间的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开庭审判的决定;庭审中解决当 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决定;抗诉的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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