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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添加时间:2020-09-12 02:29 点击:
暂予监外执行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和条件
        所谓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将罪犯暂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它不仅变更了执行场所, 而且变更了执行方式,属于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据此,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应当计入刑 罚执行期间。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如果刑期未满,则由公安机关通知执行机关将罪犯收 监执行余刑;如果刑期已满,不再收监,由原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对于被判处死缓和无 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第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所谓严重疾病,是指病危或者患有恶性传染病、不治 之症等,不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的医院治疗。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而需要保外就医,必 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同时,罪犯还必须提 出保证人担保其在监外执行兼治病,期间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此外,法律明文禁止以下两类罪 犯不得予以保外就医:一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二是自伤自残的罪犯。发 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 监执行。

       第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因该种情形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其监外执行 期间一般自分娩之日起,到婴儿1周岁以前。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所谓生活不能自理,是指 罪犯由于老、弱、病、残等原因需要他人照顾才能生活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必须承担如下义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监督管 理办法;因患严重疾病而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不准外出住宿,确因治 疗需要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外出的,外出时间计入执行期,对于擅自 离开、情形严重的,严肃处理。

       (二)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

       其一,有权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机关:

       (1) 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前或者交付执行时,发 现具备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的同时或者之后,作出暂予监 外执行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 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 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发 现具备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的,由监狱或者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审批、决定。

      (3)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 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决定 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交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罪犯居住 地派出所,同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其二,负责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对于暂予监外 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据此,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作出后, 即应交付由罪犯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及刑期计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收监:(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 的;(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 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 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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