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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的程序

添加时间:2020-09-12 02:42 点击:
执行死刑的程序
 
        其一,公布。《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 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其二,死刑罪犯同近亲属会见。“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 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这一规定是司法人道性的重要体现,据此,执行前与亲 属会见也是死刑罪犯的一项权利,司法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其三,验明正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3款规定,执行死刑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 员负责指挥:“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 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据 此,执行前首先应对罪犯验明正身,核实罪犯姓名、别名、性别、年龄、职业、拘留、逮捕时间等, 其目的旨在进一步核实罪犯身份,防止错杀;然后,应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交 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其四,停止执行和恢复执行。执行死刑除了遵循以上特别程序外,为了体现执行死刑的慎 重性,尽可能地防止错杀,法律还规定了停止执行和恢复执行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51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 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 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正在怀孕的罪犯应当停止执行死刑,主要是基 于司法人道性的考虑。此外,如果是在审判时即已发现被告人在押受审时已经是孕妇的,即使 已经做了人工流产,仍然应当视作怀孕的妇女,而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对于怀孕妇女已经判处 死刑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有死刑复核权 的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要注意的是,死刑停止 执行后,即使经过査证停止执行的原因并不成立,死刑执行程序也不能自动恢复,而必须重新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方能恢复执行。

       其五,死刑执行的临场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死刑的 执行进行临场监督。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其六,执行死刑后的处理。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 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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