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是对人生命权的直接剥夺,无论是作出死刑判决或者执行死刑,都应当慎重。我国历 来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死刑政策,为了从程序上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对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一) 执行死刑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据此,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即使是由终审法院作出也 不得立即执行,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定,再 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后,方能交付执行。
(二) 执行死刑的机关与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应当 由高级人民法院交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如果人民法院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请同级公安机 关协助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