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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上诉不加刑?

添加时间:2020-09-12 02:51 点击: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
 
     (一)上诉不加刑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 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 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就是上诉不加刑 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基本含义。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中引申出来的,它首先为大陆法系的法国和 德国采用,是民主、自由、人道精神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它设立的目的是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 忌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化。目前,世界各国已普遍釆 用了这一原则。

       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应当正确理解和掌握“不加刑”的具体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5条的规定,审理只有被告方上诉的案件, “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 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 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 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 得限制减刑;(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 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 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上诉不加刑的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保证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的贯彻 执行。司法实践表明:第二审程序除少数由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外,绝大多数是由被告人一方 的上诉引起的。因此,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告一 方的上诉权能否充分、顺利地行使。如果没有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后,二审 法院不仅没有减轻或免除刑罚,反而加重了刑罚,就必然会增加被告一方对上诉的思想顾虑, 甚至在一审判决不正确的情况下也不敢上诉,这在客观上会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同时也使 得一审的错误因为没有上诉而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两审终审制就会流于形式。

      其次,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存在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由于上诉不加刑 还包含着检察机关同时提出了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的内容,二审法院审理抗诉案 件如果原判量刑确属过轻,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检察机关对原判确有错误,量刑 过轻的案件没有抗诉,二审法院就不能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可见,上诉不加刑原则可以加 强检察机关的责任感,促使其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做好对量刑过轻案件的抗诉工作。
最后,有利于促使法院加强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第一审法院如果对被告人量刑过轻, 第二审法院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不能改判加重刑罚,就有可能产生放纵犯罪的结果。为避免 这种结果的岀现,就必须提高一审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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