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死缓)案件的复核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在对死刑(死缓)案件的报请复核、复核和对案件复核后的处理上,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报送诉讼案卷材料和各种法律文书
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死刑(死缓)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 当包括:报请复核的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案件综合报告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 共同犯罪的案件,也应当报送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具体内容如下:
其一,报请复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案由;(2)简要案情;(3)审理过程;(4)判决结果。
其二,案件综合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 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2)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 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3)案件侦破情况。通过技术侦査措施抓获被告人、侦 破案件,以及与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4)第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意 见,第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5)第二审审理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情况。包括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6)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 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7)处理意 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其三,诉讼案卷和证据,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 的复印件;(2)扣押赃款、赃物和其他在案物证的清单;(3)起诉意见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 终结报告;(4)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5)案件审查报告、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审判 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6)上诉状、抗诉状;(7)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判笔录、送达回 证;(8)能够证明案件具体情况并经过査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包括物证或者物 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