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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添加时间:2020-09-12 23:31 点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范围 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执法机关在超越职权或者 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者调査收集的证据材料;
    (3)律师或者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者调査收 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査、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5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査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 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联系人:钟成印律师

   电话:185 8509 4648

  邮箱:zcy721@126.com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央商务区6号31层31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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