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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添加时间:2020-09-12 21:22 点击: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必须 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 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案件,上述条件缺一不可。案件系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前提。案件事实 清楚、证据
充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事实基 础。被告人认罪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重要条 件,因为只有被告人认罪才有可能对法庭调査、 质证、辩论等过程进行简化。由于程序的简化,势必对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诉讼权利形 成克减,因此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是为了充分尊重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以更 充分地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确实能够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不符合条件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与旧法相比,2012年修改 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仅限定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但扩大了公诉 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再仅限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 的公诉案件,同时,新法又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的选择权,这是体现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被告人 诉讼权利的重要进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 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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