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
①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②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③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④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⑤拒不交待赃款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⑥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该《解释》第19条规定,对贪污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①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②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③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④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⑤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⑥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该《解释》第19条规定,对贪污罪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贪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①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②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③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④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⑤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⑥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该《解释》第19条规定,对贪污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1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1款罪,有第3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