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对本罪中“情节严重”的标准,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有明确的规定。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本罪的主体是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或者方便条件益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3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依照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对本罪适用并处罚金的,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