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

主页 > 罪名案例 > 贪污贿赂罪 >

介绍贿赂罪

添加时间:2020-09-19 15:12 点击:
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对本罪中“情节严重”的标准,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有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犯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9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对本罪适用并处罚金的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判处

  联系人:钟成印律师

   电话:185 8509 4648

  邮箱:zcy721@126.com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央商务区6号31层3108室

Copyright © 2002-2020 贵州博甲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XML地图 黔ICP备15006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