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单位的廉政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本罪的立案标准有明确的规定。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87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387条第2款的规定,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