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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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贿罪

添加时间:2020-09-19 15:18 点击:
什么是受贿罪
 

(一)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财物称为“贿赂”,故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贿赂。我国刑法将贿赂表述为财物。对于贿赂的范围,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利益说三种不同观点。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贿赂即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财物,应当是指具有价值的有体物、无体物和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不属于贿赂。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行为包括两种不同的基本形式:

      一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简称索取贿赂。索取贿赂,即行为人主动向他人索要、勒索并收受财物。基本特征是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交付财物行为的被动生。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根据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简称收受贿赂。收受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贿赂,即行为人对他人给付的财物予以接受。基本特征是给付财物行为的主动性、自愿性和收受财物行为的被动性。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根据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据此,不能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简单地理解为已经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一般而言,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
       一是已经许诺(许诺包括明示与默许)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
       二是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谋取到利益;
       三是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完全实现;
       四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完全实现。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①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②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除上述受贿行为的基本形式之外,我国刑法还对经济往来中的受贿行为以及翰旋受贿行为作出了专门规定。

     《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有学者主张,《刑法》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表示,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及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本条款的适用,控诉机关无需加以证明。①我们认为,对于经济往来中的受贿行为,首先应当根据行为事实,将其区分为索取贿赂与收受贿赂;而后依照《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换言之,属于索取贿赂的,必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为构成要件;属于收受贿赂的,必须以利用职务之便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该条规定的受贿行为即为斡旋受贿行为。斡旋受贿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必须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根据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第二,接受他人请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参照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第三,必须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总之,斡旋受贿行为与前述基本或典型受贿行为和经济往来中的受贿行为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因为具有间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特点,所以斡旋受贿又被称为“间接受贿”,与此相对,直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典型受贿行为和经济往来中的受贿行为被称为“直接受贿”。第二,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具体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确定。国家工作人员限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85条和第386条受贿罪的规定。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根据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完整理解受贿罪的主观故意,需要注意从三个方面把握:首先,行为人具有索取贿赂或者收受贿赂的意图。其次,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是在与对方进行权钱交易(或者认识到索取、收受贿赂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最后,行为人对受贿行为本身的危害后果(即受贿行为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二)受贿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①本罪与接受亲友财物的界限。
       接受亲友财物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亲友出于亲情或友谊,单方面、无条件地赠与财物;二是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收受了请托人的答谢礼物。前者属于馈赠行为,后者属于亲友间的礼尚往来,均是正常合法行为。区别馈赠行为、礼尚往来与受贿罪界限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接受亲友的财物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谋取利益,从而接受亲友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否则,不应以受贿罪论处。②本罪与取得合法报酬的界限。行为人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知识和劳动,在业余时间和休假时间为他人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报酬是合法收入,不属于受贿。如果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业余时间或休假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获得报酬的,属于受贿。③本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区别二者应从数额和情节两个方面把握。根据《刑法》第383条、第386条的规定,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才构成受贿罪。故如果没有较重情节,在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情况下,仅属于一般违法受贿行为。

       (2)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犯非各体和对象不同。受贿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贪污罪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其二,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者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三,主体的范围不同。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可以由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构成。其四,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的目的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贪污罪的目的则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一般不难区分,容易混淆并需要正确区分的是索贿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其一,索贿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二,索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三,索贿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勒索罪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中,区分两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项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才能实现的条件下,行为人利用他人所处的困境,索取财物的,属于索贿行为

      (4)本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本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客体不同。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秩序和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二,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受贿罪中的索取贿赂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只有收受贿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都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其三犯罪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三)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83条是关于贪污罪的处罚的规定。据此,受贿罪的具体处罚标准是:

      (1)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①多次索贿的;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③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根据该《解释》第19条的规定,对受贿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2)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①多次索贿的;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③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根据该《解释》第19条的规定,对受贿罪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多次索贿的;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③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根据该《解释》第19条的规定,对受贿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犯第1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1款罪,有第3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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