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故意伤害与殴打行为的界限。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肢体、器官、组织完整和正常机能的行为。殴打,是指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但不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殴打也可能造成一定的人体损害,如脸肿、鼻腔出血、皮下出血等,但这里造成的损害,并不是伤害罪意义上的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不能构成伤害罪。如因殴打而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的结果,特别是在发生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应认真分析,是采用殴打方式行伤害之实,还是因过失造成重伤或致人死亡,或者对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无罪过。不能因殴打是有意实施的,就认为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两者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是过失,属于复杂罪过;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只对死亡结果有过失,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故意。因此,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
(3)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通说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因此,这里的故意杀人未遂是指直接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的界限。两者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伤害的结果,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的故意内容,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而故意杀人未遂故意的内容,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虽然在客观上出现的是损害他人健康的结果,但这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死亡的结果,不能因此而改变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因此,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
(4)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的界限。两者相同之处在于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在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区分的关键也在于查清故意的内容。故意伤害致死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而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因此,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是区别两者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