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在《刑法》第285条增加的第2款规定的新罪名,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侵入”,是指未经允许而突破、绕过或解除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体系,擅自进入该系统的行为。
所谓“其他技术手段”,是指采用侵入以外的技术手段如利用网关欺骗技术、“后门软件”、开放端口等,不进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获取其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所谓“非法控制”,是指未经允许,违背计算机信息系统合法用户的意愿操作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掌握其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285条第2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