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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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①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只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这是因为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收集、存储、传输着大量有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秘密的资料和数据。一旦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被非法侵入,则存储于其中的资料和数据会被浏览、外泄,会给国家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因此,必须严厉禁止和惩罚这类非法侵入行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侵入,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的合法授权与批准,采用破解密码、盗窃密码、强行突破安全工具等技术手段,通过计算机终端擅自访问上述特定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擅自故意进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便足以成立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擅自侵入。行为人的目的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是故意犯罪,只有行为人是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
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时,才能按本罪定罪处罚。如果是由行为人的过失而误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本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果行为人非法侵入的是上述特定计算机信息系之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刑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后,应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非本罪。

行为人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取国家秘密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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