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所谓非法生产,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生产或者虽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生产但擅自超出批准的品种或数量范围而生产。
所谓非法销售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但自超出批准的品种、数量或对象范围而销售。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8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非法使用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所谓非法使用,是指无权使用者擅自使用或者有权使用者违反规定使用。
其次,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成立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只成立非法生产间谍专用器材罪;行为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窃取国家秘密的,也应从一重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8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