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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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我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员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到我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我国境内”主要是指我国内地。根据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为人须是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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