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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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构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所谓公务,是指公共管理事务,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人大代表法执行职务的活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上述四类人员。其中对国办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根据2000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以对侵害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的规定,对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虽然是对渎职罪主体的解释,但由于渎职罪的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可以认为该解释实际上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综合以上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可见,应当对本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实质性解释,而不应拘泥于其是否有公务员身份和编制。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本罪的危害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或职责。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行为,人民群众有权阻止,不能将这种制止行为视为妨害公务。

      其次,本罪的危害行为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职责期间。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责,还必须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在事前或者事后对有关人员进行阻碍,不会影响职务或职责的履行,不能以本罪论处。

      最后,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而实施的妨害公务行为,构成本罪的条件不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所谓暴力,是指对上述人员实施殴打、捆绑或者其他人身强制行为,致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或者职责。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恐吓,对上述人员进行精神强制,以迫使其放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或职责。至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则不以行为人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为必要,但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 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贝而有息以泰力、威胁方法阻碍,或者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工作人员,而有意进行阻碍,希望或放任使之无法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对上述人员的身份或者执有公务的合法性发生认识错误而实妨害公务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订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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