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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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
 

(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构成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对象是犯罪的人。何谓“犯罪的人”?刑法理论上大致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人是指真正的犯罪人;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的人是指因犯罪的嫌疑而受到侦查或追诉的人;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的人是指在客观上被合理地认为有强烈犯罪嫌疑的人①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会将精神病患者等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排除在窝藏、包庇罪的犯罪对象之外,但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往往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按照这种观点,行为人不知道对方实施行为时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而对其进行窝藏包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却因对方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而不构成窝藏、包庇罪,这不合理。而且,如果行为人成功窝藏包庇了犯罪嫌疑人,那要证明其是真正的犯罪人也会更为困难。第二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将公安、司法机关立案前的人排除在本罪的对象之外,显然不妥当。而且,在明显不是真正犯人的人因司法机关的重大失误而被当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就没有将窝藏、包庇者认定为犯罪的必要。因此,我们赞成第三种观点。犯罪的人是指在客观上被合理地认为有强烈犯罪嫌疑的人,既包括真正犯了罪的人,也包括因犯罪的嫌疑而受到司法机关侦查或起诉的人,还包括暂时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但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以及虽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客观上有强烈犯罪嫌疑的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的人的行为。所谓窝藏,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例如,将其藏匿在自己或亲友家中或其他难以被发现的场所。二是为犯罪的人提供财物。例如,为其提供金钱
衣物、食品或其他生活用品,使其能够继续隐藏。三是以其他方法帮助犯罪的人逃匿。例如,为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机关的动向、指示逃匿方向和路线提供交通便利等所谓包庇,是指为犯罪的人作假证明以掩盖其犯罪事实。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与包庇犯罪的人的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另外,如前所述,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因此,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窝藏、包庇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知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明知犯罪人的情况,而不主动地向司法机关举报的行为,属于“知情不报”。知情不报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有利于犯罪分子逃匿,但行为人只是消极地不提供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的信息,而不是积极地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因而属于单纯的不作为。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关于知晓一般犯罪事实或犯罪人情况的人必须举报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于知情不报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同理,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单纯不提供证言的行为,虽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48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等规定,但由于刑法并未对此作出专门的一般性规定,因而也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则可构成《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2)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二罪都可以通过提供虚假证明的方式实施,其显著区别在于:第一,行为对象不同。包庇罪的对象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而伪证罪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第二,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包庇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之中和之后;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第三,行为方式不同包庇罪是为犯罪的人作假证明;而伪证罪则是行为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或者翻译。第四,主体不同。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第五,行为人故意内容不同。包庇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意图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伪证罪的故意内容既可以是包庇犯罪的人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也可以是陷害他人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

(3)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的区别。本罪是在被窝藏、包庇者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实施犯罪之后产生的。如果行为人在他人犯罪之前就与之约定事后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则不成,而应认定为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刑法》第310条第2款对此也作了明文立本罪

(三)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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