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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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窝藏,是指行为人为犯罪分子藏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移,是指行为人把犯罪分子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一地运往另一地;收购,是指行为人购买犯罪分子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代为销售,是指行为人代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卖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是指采用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掩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刑法修正案(七)》第10条对本罪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因此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但本犯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否则不构成本罪。根据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对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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