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
(一)虐待罪的概念和构成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又包括其人身权利。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谓家庭成员,是指基于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在同一个家庭中生活的成员。不具有亲属关系,即使在一起共同生活,如同居关系,也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的行为。首先,虐待行为可概括为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两个方面。虐待的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殴打、捆绑、针扎、火烫、体罚等肉体虐待和侮辱人格、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精神上的虐待。这两种虐待手段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实施或者交替使用。其次虐待行为的方式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但只是纯粹不作为则不能构成虐待罪,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饭吃等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最后,这种摧残折磨必须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一贯性的特点。如果仅是偶尔实施虐待行为,一般不构成本罪。虐待行为对家庭成员造成的身心损害是长期形成的。此外,本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虐待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与被虐待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一般来讲,虐待者都是在经济上或亲属关系上居于优势地位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虽然动机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动机是影响情节是否恶劣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应给予充分注意。
(二)虐待罪的认定
实践中认定虐待罪,主要应注意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1)虐待行为与非虐待行为的界限。虐待行为在主观上是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的,因此,如因教育方法简单粗暴或家庭矛盾而致的动辄打骂的行为,并非故意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不能视同于虐待行为进而以犯罪论处。(2)虐待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界限。虐待罪必须是虐待行为达到“情节恶劣”才能构成,般认定情节恶劣与否要从虐待的手段、持续的时间、对象、结果、社会影响行为人的动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所谓情节恶劣,主要表现为:虐待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动机卑鄙以及屡教不改,虐待老人、儿童、病人或残废而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先后虐待多人引起公愤等。
(三)虐待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在进行虐待过程中,由于打骂、冻饿等行为过失地引起被害人的重伤死亡。如果行为人故意致使被虐待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除因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以外,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