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对象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包括男女儿童。客观方面表现为猥亵儿童的行为。猥亵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对儿童鸡奸或者让儿童为其手淫等。猥亵既可以强制手段实施,如殴打、捆绑等,也可以非强制手段实施,如利用儿童的年幼无知或者好奇心理实施欺骗、引诱。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性别不限于男性。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