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特征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已在单位控制之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在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应以本单位财产论,也属于本罪的对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这里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财物,主要是指领导人员在职务上具有对单位的财物的购置、调配、流向等决定权力。经手财物,主要是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力。例如,采购员在采购中经手单位的货款和物资,单位工作人员被指派出经手差旅费等。管理财物,主要是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与管理,例如,财务会计出纳员对单位现金的管理,物资保管员对单位购入的物资的管理等。因而,只要因行为人的职务关系而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都能为侵占单位财物提供便利条件。如果只是利用在本单位工作,熟悉作案环境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
关于侵占单位财物的手段,法条上未作明确规定。职务侵占的手段包括多种: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财物;以涂改账目、伪造单据等方法骗取财物;因执行职务而经手财物,应上交的不上交,加以侵吞;等等。应当说明的是,职务侵占罪中“侵占”一词与《刑法》第270条侵占罪中的“侵占”一词,具有不完全相同的含义。后者是狭义的即仅指非法占有本人业已合法持有的财物;而前者是广义的,即非法占有的意思,并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本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6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是指依照我国企业登记法规,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例如,医院、学校文艺单位等。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定性问题。根据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根据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希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的心理态度。
(二)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1)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第二,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而盗窃罪、诈骗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分别只能是窃取或骗取。第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盗窃罪、诈骗罪是一般主体。(2)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同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侵犯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第二,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而侵占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第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侵占罪是一般主体
(三)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本罪的数额巨大标准为1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