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雇主和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劳动秩序和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76条之一设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较之《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要更为广泛。因此,本罪中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只限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且包括民法调整的雇佣合同所约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本罪中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雇主和用人单位有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在此前提条件下若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同时达到数额较大程度,并且符合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条件时,即构成犯罪。
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有明确规定,即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①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②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包括雇主和用人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而不履行,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心理态度。犯罪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此外,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