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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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的对象主要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以及危险物质能够发生毒害作用、数量比较大的财物,如牲畜、家禽、人工养殖的水产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首先,必须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所谓投放危险物质,是指向上述对象中投放能够致人死亡、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重大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毒害性物质是指基于化学作用,能够致有机体死亡或者伤害的有机物或无机物的总称,如砒霜氰化钾、剧毒农药等有毒的物质;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发出射线的物质人在受大剂量照射后,引起放射性损伤,甚至死亡的物质;传染病病原体,亦称为“病原物”“病原生物”,是指能够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由于能够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范围非常广泛,因此,作为本罪的“传染病病原体”,我们认为,应当以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属于甲、乙、丙类传染病病原体为限。

本罪的具体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实施投放的地点,法律虽然没有限制,但是从构成本罪而言,应当是能够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场所。其次,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对公共安全的侵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已经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所谓“重大损失”,就是指法律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二是尚未造成严重损害但具有造成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损害后果的危险状态。

对于尚未发生严重后果,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认定,必须结合实施行为的地点、时间等环境条件以及所投放的危险物质的性质、破坏能力等综合条件予以考察,不能将只要有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而不论场合、地点等,都作为本罪认定。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害,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可成立本罪的故意,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1)本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从构成特征说,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是清楚的,但因法律对故意杀人等罪的行为手段并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当行为人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杀人或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时,如何认定,实务和理论上均有不同看法。区分的关键是看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害特定的个人或毒害特定单位或者个人的少量牲畜、家禽,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罪;如果同时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2)本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界限。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任意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及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危害后果往往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同从构成特征上说,两罪的区别是:第一,主体范围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而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是单位和自然人。第二,客观方面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将有危险物质投放到用于食用或饮用的特定物品中的行为,而且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而污染环境罪,是违反国家规定,有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且,污染环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第三,主观方面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观上是故意;而污染环境罪,虽然是有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但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是故意以某种科技方法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反之,应以污染环境罪论处。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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