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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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引发爆炸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对公私财物或者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引发爆炸物品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从司法实践看,使用的爆炸物品,除了炸弹、手榴弹、地雷外,多为炸药(包括黄色炸药黑色炸药和化学炸药)雷管、导火索等起爆器材和各种自制的爆炸装置(如炸药包、炸药瓶等)。使用何种爆炸物、以何种方法引发爆炸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施爆炸的地点,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财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路线、财物堆放处等地方实施爆炸,如将爆炸物放在船只、飞机、汽车、火车上定时爆炸;在商场、车站、影剧院、街道群众集会的地方制造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只要故意实施爆炸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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