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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场赌资数额不宜滚动累计计算

添加时间:2020-10-02 06:26 点击:

网络赌场赌资数额不宜滚动累计计算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林某猛在其位于住处内,代理名为“XX娱乐城”的赌博网站,利用微信群推广该赌博网站,发展参赌会员并接受会员投注。其间,被告人林某猛通过该赌博网站接受会员投注共计人民币4542054元(“真人转账”转入金额达人民币759283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8077.37元。
 
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林某猛在其上述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并被缴获DELL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牌手机一部、OPPO牌手机一部、红米牌手机一部等作案工具。林某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焦点】
 
网络赌场投注额的计算方式。
 
【法院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猛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林某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扣押在案作案工具DELL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牌手机一部、OPPO牌手机一部、红米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法官后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但是《意见》中并未说明投注额的计算方式。
 
在传统赌场中,赌资通常是被当场查获的货币或货币的替代物,而在网络赌场中,因赌客反复投注的数额会被滚动叠加,侦查机关统计的赌资数额通常是所有赌客每局投注额之和。对于这样的计算方式是否妥当,第一种意见认为,网络赌场相比传统赌场而言,受众面更广、危害性更大,且网络赌场每次投注额均有记录可查,累计计算有利于打击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网络赌场后台数据不仅每局累计计算,而且存在赢取点数后再次投注情况,如果采用此种方式计算赌资数额,会造成赌资数额远远超过最初投入金额,不利于量刑平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累计叠加计算可能造成赌资数额畸 高。在本案中,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林某猛通过赌博网站接受会员投注

共计人民币4542054元,采用的是累计叠加的计算方法。而通过审理, 法院发现该网络赌场真人实际转入金额为人民币759283元,指控的赌资数额比最初真实投入额高了接近五倍。其次,累计叠加计算可能影响量刑平衡。根据《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这里就涉及“跳档”的问题,如果实际投入额低于30万元,而累计叠加计算额超过30万元,被告人可能就会面临过高的处罚。笔者认为,投注额计算宜采用实际最初投入额认定赌资数额,一则从目的上看,最初投入额系赌客用于或准备用于参与赌博的钱款;二则从确定性上看,赌客用于赌博的钱是以最初投入额为限,不受赌客技术或输赢情况的影响;三从认定标准上看,以最初投入额为标准认定赌资能较好地与线下赌场认定标准衔接。目前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收集原因,有的案件只能统计到累计投注额,有的案件只能统计出最初投入资金数额,有的案件则两个金额都能统计得到, 导致实务中计算赌资的方法各异,但在量刑时应考虑最初投入资金数额的大小,合理确定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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