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操作流程
第二,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 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所谓保护性约束措施,本质上应为一种医疗保护措施,虽然可以具有一定 的强制性,包括对精神病人进行体力控制或机械控制,例如可以使用约束带、约束背心、保护 衣,但实务操作中应注意,公安机关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原则上应当由有经验的医护 人员协助进行,且应注意不要过度损害精神病人的身体和心理,尤其应当注意保护精神病人的 隐私。
第三,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 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 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四,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 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第五,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六,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 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 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七,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