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困难的是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总体来讲,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属于经济合同纠纷。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要在综合考察以下客观情况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第一,审查行为人主体资格,也就是审查主体的身份是否真实。对于虚构主体身份,冒充他人身份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一般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以真实的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的,通常情况下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履行合同的能力。签订合同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一般来讲,是希望通过履行合同实现其经济利益的,而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往往在主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第三,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一般来讲,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如果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不是想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那么,就会有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通常表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就不会有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虽然履行了小部分合同,但却长时间地不履行大部分合同。
第四,考察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而非行为人主观上不愿履行,说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应以经济合同纠处理。如果合同没有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所致,而不是客观原因所致,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第五,考察行为人在对方当事人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后的表现。如果行为人在对方当事人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合同后,不是积极地准备履行合同所确定的己方义务,而是携款或者变卖货物后逃跑,那就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定合同诈骗罪;反之,在对方履行部分合同或者全部合同后,行为人不是携款或者变卖货物后逃跑,而是积极筹措资金或者组织货物,那就说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此,应以经济合同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