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

主页 > 罪名案例 > 诈骗犯罪 >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贷款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对所借出资金其他。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且数额较大。本罪中的诈骗行为具体表现为下列情形: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构成本罪,要求诈骗贷款的数额较大。

      至于其具体标准,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迫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0条规定为2万元。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由于法典第193条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所以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典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联系人:钟成印律师

   电话:185 8509 4648

  邮箱:zcy721@126.com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央商务区6号31层3108室

Copyright © 2002-2020 贵州博甲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XML地图 黔ICP备15006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