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票据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并且数额较大。本罪的诈骗行为具体表现为下列情形:(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构成本罪,要求骗取财物数额较大。至于其具体标准,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0条有明确的规定。
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和单位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194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