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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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与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本罪中所谓的信用卡,根据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罪客观方面包括两个构成要素:

    第一,行为人实行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活动。具体表现为下列情形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信用卡,是指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利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支取现金。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既包括行为人自己伪造信用卡然后使用的,也包括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的。由于伪造的信用卡不是银行签发的持卡人没有在银行设立账户因而只要使用了伪造的信用卡购物或者接收服务,其行为就属于诈骗。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者境外居民护照,以欺骗手段领取信用卡并使用。由于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材料,在其消费或结算后,发卡银行无法通过申领者追偿而实现债权,因而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即属于对发卡银行实行的诈骗行为。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信用卡因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作废;二是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间内因停止使用,已办理退卡手续并将该信用卡退回发卡机构而使信用卡作废;三是信用卡因挂失而作废。由于信用卡作废后,已不具有消费结算功能,对接受使用者而言,其出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实际上不可能获得对价,因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行为构成对接受使用者的诈骗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行为人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自己无权使用的他人的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如果是亲友之间经持卡人同意借用信用卡虽然了信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但不构成犯罪④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第二,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2009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和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0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万元。同时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3)本罪的主体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先伪造信用卡而后又使用的情况。对此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后自己又使用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本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两个罪名。由于伪造和使用之间系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在两个行为分别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况下,按照牵连犯论处,以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若只有其中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另一个行为未构成犯罪,则按构成的犯罪的罪名定罪处罚即可。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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