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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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有价证券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并且骗取财物数额较大。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5条规定为1万元。

       本罪的主体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1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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