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审判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里的民事审判,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进行的审判活动,具体包括狭义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海事海商审判。构成本罪,要求行为的情节严重,至于其具体标准,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并收受贿赂,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