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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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

添加时间:2020-09-19 15:51 点击:
徇私枉法罪
 

(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与构成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威信此外,还包括因对无罪之人非法追究而侵犯的公民的人身权利。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情形: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所谓受追诉,指对无罪的人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进行审判等进入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就可以认为受到了追诉。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即对有罪的人该立案的不立案,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不采取,该提起公诉的不提起,该审判的不审判。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即根据事实,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而违背法律规定判其有罪或罪重;或根据事实,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而违背法律规定判其无罪或罪轻。本罪的存在范围并不仅限于刑事诉讼的某个阶段或环节,而是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至于本罪的方法则多种多样,或自己或指使他人搜集、伪造虚假的证据材料,或篡改、毁灭足以证实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或歪曲事实,或曲解法律,或玩弄诉讼程序,等等。但方法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需要注意的是,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即徇私枉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第一,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第二,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第三,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第四,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第五,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第六,其他徇私杆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上述规定在某些方面实际上突破了《刑法》第399条对徇私枉法罪行为的规定,如规定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行为,应作为徇私枉法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尽管这种规定弥补了刑法规定的不足,但通过司法解释解决立法问题的方式是否妥当,值得考虑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动机是为了徇私枉法或徇情枉法。所谓徇私枉法,是指为了个人利益而枉法,主要是贪图钱财而枉法。所谓徇情枉法,是指为了私情而枉法,主要表现为出于照顾私人关系或感情、袒护亲友或者泄愤报复而枉法。行为人明知根据其他司法人员提供的证据等材料进行追诉会出现枉法裁判的危害后果,而不负责任进行错误追诉的,如果不是徇私枉法或徇情枉法,不能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区分:第一,看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而徇私枉法或徇情枉法。如果行为人因为法律水平低等原因,而造成了应当受追诉的没有受追诉或者相反;或者造成了案件的错判、误判的,就不能构成本罪。但如果因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这种结果的,合玩忽职守罪要件的,可按玩忽职守罪处理。第二,看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行为人虽然实行了徇私枉法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2)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两罪主观上都是故意,都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但有一定的区别: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除了记录人外,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都不是司法工作人员。第二,客观表现不前者表现为直接使有罪者不受追究,者使无罪者受刑事追究,或者在刑事审判中作枉法裁判;后者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记录、鉴定或翻译,而不是直接使无罪者受追诉,使有罪者不受追诉。如果记录人仅仅作了虚假的记录,而未进一步利用其职权出入人罪,那么,就只能以伪证罪处理。
     (3)本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两罪都属于枉法裁判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都出自故意,都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有一定的区别: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第二,发生的范围不同。前者发生在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中;后者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第三,构成犯罪情节的要求不同。前者构成犯罪不要求情节达到严重;后者构成犯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4)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获取财物的动机而实施本罪的行为,就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即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由于两者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理。但不是说受贿罪就一定重于徇私枉法罪,而是应根据犯罪的情节按各自应适用的量刑幅度来具体衡量,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三)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并收受贿赂,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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