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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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

添加时间:2020-09-19 15:54 点击:
玩忽职守罪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与构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包括两个要素:第一,行为人具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即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有能力且有条件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而违背职责,完全没有履行,具体包括擅离职守和在岗不履行职责两种情况。不认真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虽然形式上具有履行职责的行为,但并未完全按职责要求履行,如在职务活动中出现差错、决策失误、采取措施不及时或不得力,等等。本罪多是不作为的形式,但有时也可是作为的形式。第二,玩忽职守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对于重大损失的标准,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②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④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从事劳务的人员。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该类人员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不能构成本罪,而应以其他有关犯罪论处。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适用《刑法》第167条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规定论处。

      (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自过失,故意不能构成本罪

(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区分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水平和能力有限等原因,以致决策不当,从而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过失,而是想把工作做好,但实际上事与愿违。这与玩忽职守有本质的区别,对此不能按玩忽职守罪处理第二,区分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区分两者的关键是看玩忽职守行为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都出自过失,在客观方面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即从事任何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者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中;后者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第三,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3)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都要求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第一,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而后者主观上只能出自故意。第二,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前者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后者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4)本罪与其他特殊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本罪仅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一个概括的规定,只适用那些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情况。如果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的,即适用该特别规定,而不再以本罪论处。

       如《刑法》第408条规定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就不能以本罪处理,而应依照《刑法》第408条规定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论处。

(三)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397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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