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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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定罪量刑

添加时间:2020-09-19 15:56 点击:
滥用职权罪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构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个要素:第一,行为人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超越职权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横向越权,即行为人行使了属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二是纵向越权,即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同一性质但不同级别国家机关之间的越权,既包括上级对下级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滥用指令,也包括下级对上级职权范围的侵犯。三是内部越权,即依照有关规定,某类问题应由该单位或机关通过内部民主讨论后形成决策,而行为人却独断专行,不倾听或不采纳别人的意见,另一种方式是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即指行为虽未逾越行为人的职权范围但行为人以不正当目的或非法的方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对有关事项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或决定。本罪多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即行为人是主动地行使职权,却逾越了其合法拥有的职权范围或不适当、不正确地行使职权。第二,滥用职权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对于重大损失的标准,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②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④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的人员。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该类人员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不能构成本罪,而应依其他有关犯罪论处。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应适用《刑法》第188条关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实践中,本罪绝大多数出自间接故意,但也可能有直接故意的存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滥用职权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是否给公共财产、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如果滥用职权行为仅仅造成了一般损失,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党纪处分。

      (2)本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方面都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但两罪有明显的区别:第一,侵犯的客体有所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第二,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本罪与其他特殊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本罪仅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一个概括的规定,只适用于那些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而构成犯罪的情况。如果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的,即适用该特别规定,而不再以本罪论处。如《刑法》第410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当、不正确地行使职权。第二,滥用职权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对于重大损失的标准,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②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④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4)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的人员。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该类人员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不能构成本罪,而应依其他有关犯罪论处。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应适用《刑法》第188条关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实践中,本罪绝大多数出自间接故意,但也可能有直接故意的存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滥用职权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是否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如果滥用职权行为仅仅造成了一般损失,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党纪处分。

      (2)本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方面都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但两罪有明显的区别:第一,侵犯的客体有所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第二,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前者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本罪与其他特殊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本罪仅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一个概括的规定,只适用于那些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而构成犯罪的情况。如果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的,即适用该特别规定,而不再以本罪论处。如《刑法》第41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就不能以本罪处理,而应依照《刑法》第410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论处。

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397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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