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卖淫”或“嫖娼”之一即可成立本罪。
所谓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或其他淫乱活动的。
嫖娼,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使对方满足自己性欲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不是卖淫或者嫖娼行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本罪只要求行为人实施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如果行为人虽然实际上患有性病,但不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则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确实知道自己所患的性病种类,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即可。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根据《刑法》第36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