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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
本罪的犯罪对象限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引诱者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引诱其卖淫。这里的“明知”,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可能是幼女,不要求必须是确知。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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